效率成就品牌,诚信铸就未来

只有更好的服务,才有更多的用户

  • 租赁汽车不得用于道路运输经营

    发布时间:2018年07月12日
  •  根据《征求意见稿》,提供汽车租赁经营服务的经营者,是按照汽车租赁合同的约定,以九座以下客车为租赁物提供租赁服务,收取租赁费用,同时不提供驾驶劳务的经营活动。而用于租赁经营的车辆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为租赁车辆购买与汽车租赁业务特点相适应的保险,并在有效期内;同时随车配备有效的车用灭火器、故障车警示标志牌和必要的维修工具。在使用性质上,九座以下(含九座)的车辆应当为“租赁”;此外,租赁车辆应为汽车租赁经营者合法拥有,且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须与汽车租赁经营者名称相一致。
     
      “此次的调整,主要是将许可制改为备案制。”省交通厅相关处室负责人表示,旧版《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规定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经营许可。而今年1月1日实施的新版《江西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营业执照和车辆信息,报送当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记者注意到,在汽车租赁服务由行政许可制改为备案制之后,除了对进行租赁的车辆有要求之外,对于经营者在服务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具有相应服务能力的同时,要在服务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但汽车租赁经营者从事或变相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利用汽车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和汽车租赁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营业执照和车辆信息备案的,或者提供的租赁车辆不符合规定的,将按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 企业信息
  • 状态:普通会员
  • 核实:        
  • IP属地:黑龙江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张经理
  • 座机:---
  • 微信:---
  • 地址:黑龙江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尔滨
友情链接: 其他运输搬运设备 堆高车 工具车 物流手推车 物流台车 叉车配件